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精神,我区再出台两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在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此外,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据悉,疫情防控期间,为纾解企业困难、保障职工权益,我区在前期已实施特殊人群和企业可延期还款、放宽逾期管理、延长购房提取贷款时限、优化租房提取、放宽连续缴存认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优化提取和贷款办理流程等政策。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正常开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充分发挥我区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显著优势,积极引导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咨询、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仅今年2月,我区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2.955万笔,综合业务离柜率达97.65%。
摘自 《新疆日报》 2020.03.03 记者 王玉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