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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升服务效能 做好防疫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部分公积金业务工作做出规范。

  一是归集业务方面,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说明情况并补缴后,视同正常缴存;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提取业务方面,购房类公积金提取业务,业务办理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自然顺延2个月。

  三是贷款业务方面,受疫情影响暂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待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视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疫情影响家庭收入大幅降低,导致月还款额明显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自然顺延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正常还款的贷款职工,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办理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自然顺延2个月。

  同时,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的业务办理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有效期顺延3个月;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02.19 格根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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