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日前对外公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对加装电梯的条件、资金筹集、申请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支持,因地制宜,公平合理,方便群众,统筹兼顾,依法合理,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5个条件:既有住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影响相邻楼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或者电梯加装、运行过程中产生噪音、震动等,影响相关业主权益的,申请人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细则提出了3种筹集方式:一是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二是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三是经专有部分占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资金。
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于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依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贴,也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
实施细则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栋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栋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栋或单元业主。
摘自 《河北日报》 2020.02.05 记者 吴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