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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06

  

  2月5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

  《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建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加强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督促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落实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督促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用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通知》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运行单位加强进水和出水中粪大肠杆菌数量的监测,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相关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通知》对农村医疗机构污水处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督促乡镇卫生院所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灭菌消毒;严格污水灌溉的环境管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医疗污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截至2月4日,大连、鞍山、抚顺、丹东、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等8市累计对包括省市两级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在内的177家医疗机构和11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线上线下运行监管。

摘自 《辽宁日报》 2020.02.06 记者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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