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并将于2020年2月1起正式施行。《办法》主要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职责,城建档案的搜集范围、资料类型,各类城建档案移交报送的相关要求,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工程改建,原建设档案需完善
《办法》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也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对于停建、缓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公民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同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查阅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等。
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将处罚款
《办法》所列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可以在申请联合验收之日1个月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工程档案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指导。
建设单位必须在联合验收前,将工程档案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于联合验收时未形成的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记入建设单位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摘自 《济宁晚报》 2020.01.14 记者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