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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有关农村危房改造安全技术文件要求D级危房改造后安全使用年限不少于30年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30

  

  2020年是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决胜之年,为指导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农村住房安全性认定组织工作,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12月2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辽宁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导则》对危房重建适用于一层农村C、D级危房(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能力不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对于一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应满足C级安全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D级安全使用年限不少于30年的基本要求。

  《导则》明确,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关于农房重建,《导则》提出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并对建房的地基、外墙体厚度及用料、防震结构、木结构房屋以及重建农房门窗、屋面、室内地面等提出了具体安全技术要求。同时,对农房加固维修提出了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要求通过加固维修,应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导则》强调,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改造户与施工方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等;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等。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摘自 《辽宁日报》 2019.12.30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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