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意见》对加大基本住房保障力度作出4条明确规定:因地制宜筹集房源,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对包括户籍在乡镇的所有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进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对象实行优先保障。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在轮候期内予以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员工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新市民住房保障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加快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范围,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财力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住房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轮候期内应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保障用地供应,加强资金保障,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开展调研指导和总结推广经验。
摘自 人民网 2019.12.18 秦海峰 何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