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南省将于2020年10月1日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并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条例实施后,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生活垃圾谁付费的原则,依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拒绝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9.12.06 王存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