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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新建农房不得超过3层12米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6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规定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

  两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房建设要集中规范,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建设管控,建设布局、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通知明确,要加大农房建设风貌引导,编制符合农村实际的建房图集,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引导,村庄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对于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农户,市县可依据财力给予一定奖励,实现农村建房有“新房、新村、新貌”。

  此外,通知要求稳妥处理历史遗留确权问题。未依法取得宅基地即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对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依法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手续,并可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进一步核实并完善确权登记手续。对不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应逐步退出多余宅基地或缩减使用面积。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8.11.16 王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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