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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10月1日施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29

  

  28日上午,记者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长春市第一部规范城市供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分总则、供热规划与建设等共8章65条,对于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去年10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市公用局相关人员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一审后,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就供热期、最低供热温度等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审议、修改的基础上,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据了解,针对供热经营企业能进不能出、缺乏退出机制的问题;条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供热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对于供热经营企业主动退出的,可在当年6月30日之前提出并与承接企业妥善处理有关事宜;规定在供热经营企业出现十种情形时;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相应调减供热区域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公共利益的;可以实行应急接管,具体办法由长春市政府制定。另外,根据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春市气温变化实际,条例将供热期的起止时间调整为“当年10月20日0时至次年4月6日24时”。

摘自 《吉林日报》 2018.09.29 记者 孟凡明 张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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