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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布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新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13

  

  记者昨日了解到,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版)》,针对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用地分类对建设项目进行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并明确全市的住宅项目每100平方米配建0.5到1.5个停车位。此外,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

  城区分三类区域按不同标准配建

  《标准》将南昌城区分为三类区域,其中,洪都大道、沿江大道、抚河路、洪城路、解放西路围合范围为一类区域,红谷滩中央商务区范围为二类区域,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为三类区域。

  《标准》规定,洪都大道、沿江大道、抚河路、洪城路、解放西路围合范围的一类区域,商品住宅、农民公寓、拆迁还建房项目每100平方米配建0.7个机动车车位、1个非机动车车位;餐饮、娱乐项目每100平方米配建2个机动车车位、3个非机动车车位;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项目每100平方米配建0.7个机动车车位、2.5个非机动车车位;图书馆、博物馆项目每100平方米配建0.3个机动车车位、2.5个非机动车车位。红谷滩中央商务区范围的二类区域,商品住宅、农民公寓、拆迁还建房项目每100平方米配建0.8个机动车车位、0.5个非机动车车位;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项目每100平方米配建0.6个机动车车位、1.5个非机动车车位;图书馆、博物馆项目每100平方米配建0.4个机动车车位、1.5个非机动车车位。

  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访客临时停车位

  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上。同时,鼓励在项目用地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入口设置,场地可停放的非机动车泊位数量不少于20辆,每个泊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的30%。

  距地铁站500米内的建设项目可相应减少车位供应量

  《标准》规定,一类、三类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如果全部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公共建筑,若在一类区域内可减少20%的车位供应量,若在三类区域内可减少15%的车位供应量。部分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根据已确定的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用地与总用地的比例及上述折减量,共同得出最终可减少的车位供应量。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

  此外,《标准》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暂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居住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1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另外,建设项目除需配建标准车位以外,根据不同的建设性质,还需设置无障碍车位、装卸货车位、大客车车位、出租车及救护车泊位等特殊停车泊位。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两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当地下车库达到两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90%计入总停车数。

摘自 《南昌日报》 2018.06.12 记者 张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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