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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立法: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07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日前公布了《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询公众意见。该条例拟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

  条例草案中规定,新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敷设管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规划和地下管线敷设要求预留管线支管和接口。不能同步建设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暂缓建设,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管位。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型翻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

  记者了解到,自2012年起,南京开始在多个地区建设综合管廊,目前已建成管廊总长度约20.2公里,主要分布于江北新区核心区、河西南部、新加坡生态科技岛。此外,目前南京在建的综合管廊有江北新区核心区综合管廊二期工程(53.41km)、南部新城综合管廊工程(20.91km)等,综合管廊用于铺设电力、燃气、供热、通讯等市政公用管线。条例草案中规定,已建设综合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于4月下旬初次审议《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将于6月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

摘自 《扬子晚报》 2018.05.04 记者 仇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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