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搜索...
我市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写明“绿色标准”,让购房群众心中有数。
根据《通知》要求,住宅绿色设计等级要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所销售的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如未如实载明的,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
为防止少数企业通过中途改变设计进行投机,《通知》指出,绿色建筑项目涉及设计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并由建设单位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不予许可。如果绿色建筑部分未经验收合格,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市政、园林)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摘自 淮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2018.04.08
新建收藏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