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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出炉 征求你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13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的《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温州市区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三类。如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联合审核三个程序。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交申请。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其中,实物配租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到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5年。另外,租赁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到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申报年审,并填写年审申请表。若超过载明年审时间6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有修改)

摘自 温州网 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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