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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最高可罚5万元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2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将于2月1日正式施行,严格查处各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准确度。

  新规指出,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将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基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石海娇:“内容其实跟我们17年执行的,自由裁量权标准是一致的,但有一点点差别就是,其中增加了一个条款,在我们中心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期限范围之内,企业已经整改的是不予处罚,在这一点上,我们是鼓励企业在我们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时候,就能够减少他的违法行为,为企业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来维护企业和员工的权利。”

  工作人员提醒,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违规行为存续在3个月内,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下,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如果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不予处罚。但未完成整改,公积金中心将对其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石海娇:“今年2月1号开始实施的适用规则出来,我们是希望能够,第一加大我们的处罚力度,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合法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一方面我们也是鼓励企业,在我们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时候,就能够在期限内,主动为企业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样可以免于处罚。”

摘自 东莞阳光网 2018.01.24 全媒体记者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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