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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07

  

  2012年,我市制定了第一部维修资金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调整了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时点、方式,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程序、方案、资金分摊原则和申请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应急维修机制。《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16年底,我市维修资金归集量已达到25亿元,使用量达到6000多万元。

  但随着已建成房屋保修期的逐年期满,很多小区已进入维修资金的使用期,特别是老旧小区及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时间过长、归集续筹补建难、增值收益低、管理难度大等问题逐步显现,维修资金使用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大部分业主对不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维修事项,不积极参与签字表决,三分之二表决的有效比例难以达到;广大业主对维修资金政策及业务流程知晓度不高。

  为更好地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推动维修资金管理健康、有序、规范发展,今年计划对《办法》进行修订,目前已完成初稿。修订后的《办法》将明确维修资金交存主体、时间,明确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维修资金,从源头上遏制了维修资金被挤占、挪用的违法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建立维修资金使用的第三方监管体系,建立施工单位备选库,按照自愿原则供申请人选用,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审价、监理、验收等使用管理工作,解决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业主聘用有资质施工企业困难、施工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实行维修资金管理事权下放。明确区级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使用的主管部门,由其具体承办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受理、现场查勘、材料审查、使用监督和验收备案等工作,充分发挥区级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的基层优势,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方便业主申请使用,为广大业主做好服务工作。

摘自 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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