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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加强绿化工程管理 如有质量缺陷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08

  

  日前,市政府印发《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绿化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本单位从事的工程质量负责。

  绿化工程的关键部位或者环节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解决,达到质量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对违反绿化工程施工规程的施工行为,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把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记入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作为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根据《办法》,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绿化工程,不得参加市园林绿化示范工程或花园式单位的评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 《齐鲁晚报》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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