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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老年人从标准做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31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发文,对重新修订完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要求、落实“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等标准”等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进行了修订,旨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经梳理发现,与原规范相比,此次修订有以下亮点。

  ■ 变更原规范名称

  将原规范更名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在我国正在建设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下,被广泛接受的“养老设施”概念内涵过于宽泛。“老年人照料设施”概念,即“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提出,不仅明确了机构养老设施和提供照料服务的社区养老设施的适用范围,也符合国际上对此类建筑的称谓。此次更名,还能适应国家建设标准改革的总体要求。

  ■ 完善编制目的和设施的建筑设计原则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增加了“健康”和“节能”基本要求,增加了“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和“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设计原则。

  ■ 下调设施等级的规模指标

  原规范主要适用于各级政府运营的非营利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规模指标偏高。今后养老服务向社会投资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增加。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将成为趋势,融入社区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是发展的重点。

  ■ 简化用房设置的规定

  原规范规定设置的功能用房较为齐全,主要适用于远离社区且拥有独立场址的养老机构。今后国家将提倡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并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相应简化了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

  此外,此次修订在其他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调整,比如“调整日照标准”、“调整交通空间的最低标准”、“补充有关安全疏散要求的基本规定”、“补充有关建筑智能化的规定”等。

  据业内人士介绍,按照相关要求,三部门在修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作出了部分调整。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10.31 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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