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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扎实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3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重庆市出台了《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召开全市城市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目前,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正在统筹推进,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整合职能,综合设置机构。在市级层面,撤销原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整合组建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在区(县)层面,统一区(县)城市管理机构设置,区(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更名为区(县)城市管理局。区(县)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市和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下设执法队伍,其中市设总队,区(县)设支队。通过改革,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机构实现了上下对口、职能统一。

  二是循序渐进,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庆市结合客观实际,坚持“稳步推进、分步划转、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基本原则,按照“划得出、接得住、管得好”的标准,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作了细分划转。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行政处罚权,采取整体划转原则,明确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全部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对环保、工商、交管、水务、食药监5个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通过审慎论证,决定首批划转9项,其余9项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划转。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权力和责任统一、能力和任务匹配、效率和公平协调,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三是源头治理,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协调统一。重庆市探索“变末端执法为源头管理”,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作为有机整体,体现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城市一体发展、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工作体现前瞻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建设工作严格落实城市规划要求,按标准进行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运行顺畅、发挥功能。通过保障城市管理部门在规划和建设环节的参与权、移交使用环节的决定权、维护管理环节的处置权,及时对规划、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变末端管理为源头治理,实现城市管理关口前移,建立建管并举、相互衔接的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科学合理,促进城市功能完备。

  四是强化保障,保证城市管理有效运行。在法规保障方面,重庆市正在抓紧制定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机构设置、职能职责配置、横向协调机制建立、纵向职能职责分工以及城市管理执法性质、地位、范围、程序等内容。在执法保障方面,建立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由市公安局1名副局长兼任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各区(县)将以此为参照,实行区县公安(分)局1名副局长兼任同级城管执法局副局长,以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保障力度。

  五是加强督导,加快区县改革进度。为督促各区县加快落实《实施意见》,重庆市建立了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周报送、月通报制度,印发了督导文件11份,召开全市工作部署会议、片区工作推进会议、专题会议5次,点对点督导区(县)15个。各区(县)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按照中央37号文件和重庆市《实施意见》明确的时间节点,正在扎实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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