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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立法规范教育设施规划建设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06

  

  经过3年努力,河南省新乡市制定的《新乡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或者住宅小区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未按照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和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针对新建、改扩建学校用地难问题,《条例》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建城区、开发区规划时,应当足额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区位和规模。对于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条例》还明确了各方法律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配建中小学、幼儿园且拒不改正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对于不按照《条例》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不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擅自改变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用途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9.01 岩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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