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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规严惩损害地下管线行为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09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提出加大综合管廊建设力度,严惩损害地下管线行为,最高罚款30万元。

  根据条例,宁夏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通道,旧城区结合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等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改建、扩建管线的应纳入综合管廊,其他管线根据规划逐步迁入综合管廊,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规划、建设管线。

  条例明确,将严惩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四种行为: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堆放、排放、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8.04 邹欣媛 杨稳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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