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日前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此次推出的《草案》是根据目前全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修订的,《草案》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市场主体地位及责任、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工作,明确物业保修责任。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物业服务收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未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选聘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选聘房屋维修人员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草案》明确,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等经营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物业服务区域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允许业主通过委托表决、集合表决等方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7.21 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