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指导意见》,规范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第一,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高配副厅级,28名行政编制)更名为河南省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承担的“指导全省拟定城市管理政策、指导全省城市管理职能”以及执法监察总队全部职责划转到省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
第二,整合市县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和机构,组建市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名称规范为“××市(县)城市管理局”,加挂“××市(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市辖区确需设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的,名称规范为“××区城市管理局”,加挂“××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在中央和省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
第三,各市县根据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特点及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设置执法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一般可按照不低于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三的比例配备执法人员,对于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方,可适度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七,确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