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快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江苏省各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依法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全省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职权统一、属地管理、一级执法为主的体制,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决定提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禁止暴力执法。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因管辖或其他事项发生的争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决定要求,按照建设一支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队伍的要求,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
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加强内、外部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同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决定授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具体规范以及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标准具体规定。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6.08 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