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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海南省物价局印发《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如需重新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防止随意涨价行为。
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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