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分配入住等工作的考核分数。《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办法》指出,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度。省政府把自己每年与各市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列为省委、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
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季度排名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指标分为六大类20项共计100分,其中政策落实12分、棚户区改造28分、公租房分配入住28分、后续管理10分、督察检查12分、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情况10分。
考核排名由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全面考核,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全年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此外,每月工作进展情况由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考核表样填报,于当月25日前上报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该厅按照各市上报数据、巡查数据,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相关数据综合打分,按照得分排序。
《办法》明确,对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提请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当年没有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设区市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4.20 马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