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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房改房转移登记需缴纳1%土地出让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26

  

  为解决各地“办证难”的问题,山西省近日出台政策,对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且提出转移登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

  已购公有住房也就是群众常说的“房改房”,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各地实行房改时,公有住房作为一种住房福利出售给职工,土地性质是划拨,价格很低。2000年前后,国家鼓励商品房的买卖,为了鼓励这些享受房改福利的人卖房,允许“房改房”上市出售。

  据介绍,虽然早已明确了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过户交易,但是对于土地的有关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导致出现“房地分离”的问题,阻碍了当前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正常办理。为此,山西省出台专门政策,对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登记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按照规定,今后对已购公有住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并有转移要求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如成交价低于税务部门计税评估价,则以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评估价为准。土地使用年限的起始期从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同时,其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4.20 王飞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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