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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创造更加良好法治环境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25

  

  4月17日至2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耕带领立法调研组到济宁和泰安两市,对《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立法调研。

  其间,召开座谈会,听取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人大代表、律师等方面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考察两市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了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情况。

  夏耕指出,制定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调研中收集的意见建议,把条例修改好、完善好,使它更加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更加符合山东实际,为全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摘自 《大众日报》 2017.04.21 作者 赵君 通讯员 孔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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