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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企自持商品住房只租不售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24

  

  日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土地出让时,招拍挂交易文件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企业持有商品住房年限为70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本着维持市场公平和稳定社会预期原则,《通知》明确,企业持有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年限保持一致,即70年。同时,考虑到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企业出现破产清算、合并重组、股权变动等情况做了相应规定,即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属地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摘自 《人民日报》 2017.04.20 记者 王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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