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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要求各地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2016年7月18日,我部印发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思路、进度安排、监督考核提出了具体要求。

  《工作方案》要求核查所有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中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基本情况和保护情况,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单。划定、确定工作为期5年,前3年基本完成目标任务,其中,第一年完成总体工作的比例不低于30%,第二年不低于60%,第三年不低于90%;后2年对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确定的历史建筑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补充发现符合条件但未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按照我部的要求上报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现状数据,并已按我部印发的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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