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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3月起实施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24

  

  近日,《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海南省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法定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继续履行。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综合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综合执法活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业务协助。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完善联动机制,支持、协助和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同时,对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行政救济途径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予以反馈。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7.02.14 陈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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