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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1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8

  

  1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修正情况向社会公布。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条例》共分五章、五十六条,其中四条为新增规定:一是为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明确要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要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二是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三是为适应我市政府权力下放、简政放权的需要,对审批权限下放作出授权性规定,明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委托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四是为与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相适应,对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主体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严音莉介绍,《条例》修正后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对“双创”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也回应了城市园林绿化体制改革后权力下放的需求。

  此外,《条例》修正过程中还面向全社会有奖征集“立法金点子”,市民提出的“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的建议在《条例》第六条予以了吸纳。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盛林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摘自 海口网 2016.10.12 张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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