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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鼓励棚改货币化安置 购商品房给予奖励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7

  

  近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意见》,在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给予奖励,有效打通了保障房和商品房的融通渠道。

  《意见》规定,从2016年起,全市每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区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充分发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选房中心的桥梁服务作用,按照《铜川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细则》规定,2016年起铜川市纳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在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中省奖励资金每套0.8万元,各区县政府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从2016年起,原则上不再新建租赁型保障房,主要要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社会库存商品房完成租赁型保障房建设任务。

  铜川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摘自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6.10.12 何蓉 通讯员 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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