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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召开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暨“三位一体”改革工作推进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14

  

  9月9日上午,台州市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暨“三位一体”改革工作推进会在市行政大楼召开。黄岩区就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作了交流发言。市农办、市农业局等多个部门建言献策,为保护利用好历史文化村落、推进台州市“三位一体”改革工作积极出谋划策。

  在几千年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我们的祖先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文化,留下了记载文明的历史遗产,保护并传承这份遗产,每个人都责无旁贷。然而我们看到,一种物品似乎只有濒临绝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物,人们才会看到它的价值,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而对于那些年代不是很久远,且随处可见的东西却不加珍惜。各地对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眼下正面临这样的窘境。据报道,从2002年到2012年,中国的自然村数量从362万个减少到273万个,传统村落的保护迫在眉睫。

  具体说到台州,从2012年排查的情况看,共有171个历史文化村落列入全省保护利用数据库,数量居全省第二。这些历史文化村落大多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与自然生态景观资源,是台州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活化石”和“博物馆”。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一些传统村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即便有的古村落名声在外,仍然跳不出“空心村”的窠臼。

  古村落保护之所以成为难题,除财力这个因素之外,城乡建设规划也是一个巨大的障碍。我们看到,一些地方时常打着开发经济、挖掘文化价值等借口,对古村落大肆破坏,却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究其原因,《文物保护法》中虽然有“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显然过于笼统。对于破坏古村落的行为,如何认定其“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事实、谁来认定、如何追究责任、向谁追究责任?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古村落的全面保护就难以实现。

  因此,有关部门还应该根据当前古村落保护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尚存的古村落给予有效保护才行。如此,传统村落这一人们田园生活的最后守望地及乡愁栖息地,才能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得到很好地保护,真正实现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

摘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6.09.12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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