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落后等突出问题,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满足民生之需;有利于带动有效投资、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指导各地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明确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等事项。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关部门要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基础上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保证定调价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指导意见提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分别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和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管廊入廊费、日常维护费构成因素中,既要考虑管廊建设、运营合理成本支出和投资经营回报,入廊管线占用管廊本体空间比例及使用附属设施等情况,也要考虑管线入廊后相关单位节省的管线更新改造、维护支出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成本等。其中,管廊投资建设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运营环节的合理利润原则上参考所在地区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应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