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高度重视《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1.16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的目标。其中包括: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形成45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形成27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形成 14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等七大具体目标。
为确保上述目标实现,《规划》提出了9项重点任务:一是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继续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和指导提高建筑能效标准。严寒、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要将建筑能效水平提高到“三步”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执行更高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到2015年,北京、天津等北方地区一线城市全部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同时,完善新建建筑全寿命期管理机制,实行能耗指标控制。强化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外形,防止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
二是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启动“节能暖房”重点市县,到2013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同时,试点夏热冬冷地区节能改造,形成规范的既有建筑改造机制,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
三是深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公示工作,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规划期末完成2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对5000栋以上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同时,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到2015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此外,推动高校、公共机构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四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长效机制,鼓励地方制订强制性推广政策,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优先支持保障性住房、公益性行业及公共机构等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
五是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普及化。积极推进绿色规划,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到规划期末,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以及深圳市、厦门市、宁波市、大连市城镇新建房地产项目5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同时,严格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不同行业绿色建筑发展。
六是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建筑节能。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一批节能农房。支持40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
七是积极促进新型材料推广应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新型建材。
八是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加快建立预制构件设计、生产、新型结构体系、装配化施工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九是推广绿色照明应用。积极实施绿色照明工程示范,鼓励因地制宜地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为城市公共区域提供照明用电,扩大太阳能光电、风光互补照明应用规模。
摘自 《中国建设报》2012.06.05 宗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