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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办法明确,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
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摘自 《人民日报》 2012.07.18 记者 李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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