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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明确不得用于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02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更好地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两部门明确,《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出台的现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充分考虑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办法》明确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根据《办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在补助资金分配方面,《办法》指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2.08.20 记者 韩洁 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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