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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文物安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不得擅自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意见还对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等提出具体要求。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2.01.07 廖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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