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节约用水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深入推进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通过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相关负责人。
调节合理用水 节约水资源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城镇水资源短缺的形势将更为严峻,居民生活用水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近50%。
为促进节约用水,近年来,一些地方结合水价调整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节水效果比较明显。但从实施情况看,还存在阶梯水价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阶梯水价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与单一计量水价相比,阶梯水价可以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那么,阶梯水量应怎样确定呢?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相关负责人指出了3个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二是满足合理用水;三具抑制奢侈浪费。因此,各地在阶梯水量及价格制订上应体现出这些原则。
《意见》明确,阶梯设置应不少于3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
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各地应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和近3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当然,也可进一步细化阶梯级数,设置4级或5级阶梯。在确定计量缴费周期时,应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或季、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均可,鼓励以年为计量缴费周期。
实施阶梯水价并非水价上调
实施阶梯水价并非是上调用水价格。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居民合理利用水资源,杜绝浪费、减少水环境污染。
《意见》明确要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保障大多数居民水费支出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因此,各地在制订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中,一定会根据保障功能,合理确定梯度价差。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同时,要充分考虑家庭人口差异,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分档水价、计价周期,妥善处理合表用户水价问题。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户用水量。
另外,《意见》要求各地在推行阶梯水价制度、研究制定价格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采取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新价格机制出台后不影响低收入家庭用水需求。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随着居民节水意识的增强和采取节水措施,部分家庭水费支出还有可能下降。对少数用水量较大的用户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实行相对较高价格,多支付一些水费,也符合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
设市城市需建立阶梯水价制度
目前,全国约30%的设市城市建立了阶梯水价制度。其中,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中有一半建立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意见》要求,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包括明确推进居民阶梯水价的步骤、进度要求,制订确保阶梯水价落实到位的保障措施。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已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城镇,要按《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由地方政府决策实施,按照保障基本需求、促进公平负担和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制订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在这一过程中,要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公开。切实做到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把成本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此外,国家对户表改造资金实行支持政策,各地列入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管网改造项目,可将户表改造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地方也要加大力度,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便于户外读表。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的标准确定。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4.01.14 记者 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