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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生态补偿重在完善补偿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02

  

  根据近日发布的《南京市生活垃圾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自明年起,南京市垃圾输出区要向市财政缴纳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每吨50元。而垃圾处理厂所在区将拿到部分补偿费,用于垃圾处理厂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美化和整治等。

  向市民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非新鲜事,北京等许多城市已经实施了多年。然而,南京将试行向垃圾输出区征收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并给垃圾处理厂所在地发放补偿费,用于生态环境美化和整治,这无疑是一项创新之举,如得以顺利实施,将会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处理资金严重不足、垃圾处理厂所在地环境恶化等现实问题。

  征收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一方面,本着“谁产出、谁付费”的原则,垃圾输出区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将会明显增强,“自己污染、自己负责”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倒逼其对城市的环境保护尽到责任;另一方面,在“谁处理、补偿谁”的政策激励下,垃圾处理厂所在地将会加大投入,形成垃圾无害化处理产业化运作格局,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

  笔者认为,要征收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更要完善补偿机制。征收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可利用这项收入,去补偿垃圾处理厂所在地,促进其进行污染环境的专项治理,即专款专用。如果只出台收费政策,而不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就很可能走进“只收费、不办事”的误区。因此,有关部门应广征民意,研究制订补偿机制。同时,还应建立补偿金使用监督机制,将投入环保项目的名称、资金去向等重要信息向公众公开,实行阳光操作,要让垃圾输出地觉得这个费交得“物有所值”。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4.12.09 张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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