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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 十项具体措施力推综合管廊建设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02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其中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划定建设区域”等十项具体措施尤为引人关注。

  《意见》指出,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意见》明确,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意见》强调,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意见》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和支持政策等四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编制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是完善标准规范。完善和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和抗震防灾等标准。三是划定建设区域。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四是明确实施主体。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五是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六是明确入廊要求。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七是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八是提高管理水平。明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的职责。九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十是完善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信贷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支持地下综合管廊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是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具体工作。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抓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三是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管理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四是中央企业、省属企业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所属管线入地入廊工作。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5.08.12 记者 汪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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