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1.4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3.13.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4.1.4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保妒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 执行。
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接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 执行。
3 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并按第4.1.1 条的原则进行确定。
4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民用机场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1 的规定。
5 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铁路车站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 1. 4-2 的规定。
4.2.4 2 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或室内周界防护系统。
4.2.5 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4.2.6
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4.2.7
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为禁区。
2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安装摄像机和周界防护装置。
4.2.8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装置。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可能通过的地方都应能够跟踪摄像,不留盲区。
4.2.9
1 文物库房应设为禁区。
3 库房内必须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4 库房内通道和重要部位应安装摄像机,保证24h 内可以随时实施监视.
5 出入口必须安装与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情况与被劫持情况。
4.2.10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内应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猿置。
2 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3 应设置以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以及走劫、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4.2.11
2 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h 报警实时录音、录像。
4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
5 应安装防盗窗。
4.2.15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门体至少应安装机械防盗锁。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都能跟踪摄像。
4.2.16
2 库房墙体为建筑物外墙时,应配置防撬、挖、凿等动作的探测装置。
4.2.17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2.10 条第1、2 款的规定。
2 应设置现场声音复核为主、视频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4.2.10 条第3款的性能要求。
4.2.18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
4.2.2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4.2.7 条第1、2 款的规定。
4.2.23
1 应符合第4.2.8 条第1 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4.2.18 条第2 款的规定。
3 库房应配置组装式文物保险库或防盗保险柜。
4 总库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4.2.24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入侵探测系统与实体防护装置复合方式进行布防。
2 应符合第4.2.10 条第2 款的规定。
2 应设置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4.2.10条第2 款的性能要求。
4.2.25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和防盗锁。
4.2.27
1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2 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联动应急照明。
4 应配备不低于8h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
4.2.28
5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88-1994 中表4.1.1-1 规定的4 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 规定的2 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4.2.32
3 主机必须具备运行情况、报警信息和统计报表的打印功能。
4.3.5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来取实体防护措施。
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1) 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2) 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3) 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2种报警方式。
3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1) 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到现金业务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4 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 应能实时监控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2) 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3) 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 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迸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 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
5 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1) 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
2) 现金业务库守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组/对讲装置。
3) 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音/图像复核。
4) 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语音和捕、挖、凿、锯等动作提出的声音。
5) 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
7 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
1) 安全管理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
2) 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 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 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4.3.13
1 应符合第4.3.5 条第1 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4.1.5 条第2 款及其第1、2 项的规定。
3 应符合第4.1.5 条第3 款及其第1 项的规定。
4 应符合第4.1.5 条第4 款的规定.
4.3.18 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
4.3.19 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
4.3.20 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增加以下防护措施:
1 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离行式自助银行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控、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3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应安装声音复核、记录及语音对讲装置。
4 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4.3.21
1 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先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A); 室外不小于100 dB(A)。
4 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撒防模式。
4.3.23
4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 中表4.1.1-1 规定的4 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 规定的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帧/s。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s。
4.3.24
2 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防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
4.1.27 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 以上。
4.4.6 安全防范工程选用的设备器材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4.7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时,前端设备应尽可能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外;当前端设备必须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邀用与爆炸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
4.4.28
1 一、二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的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紧急报警装置,与当地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应有通讯接口。
4.5.6 民用机场安检区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测仪、防爆装置及其他附属设备;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对进行安检的旅客、行李、证件及检查过程进行监视记录,应能迅速检索单人的全部资料。
4.5.7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旅客迎送大厅、售票处、值机柜台、行李传送装置区、旅客候机隔离区、重要出入通道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记录。
4.5.8 旅客候机隔离厅〈室〉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通道等部位及其他重要通道、要害部位的出λ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4.5.9 机场控制区、飞行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防设施建设标准》MH7003 的要求实施全封闭管理,在封闭区边界应设置围栏、围墙和周界防护系统,飞行区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防冲撞路障。
4.5.13 应符合第4.5.8-4.5.8 条的规定。
4.5.14 飞行区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及防冲撞路障。
4.5.19 应符合第4.5.8 条的规定.
4.5.20 应符合第4.5.7 条的规定,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
4.5.21 应符合第4.5.8 条、第4.5.14 条的规定。
4.5.28 视频图像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
4.5.31
1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
4.6.6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旅客进站广厅应设置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测仪、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 行包房应设置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4.6.7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客技站及其他有安防监控需要的场所和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6.9 铁路车站要害部位,车站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供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舍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6.10 铁路车站的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行包房、货场、货运营业厅(室)、编组场,应分别就综合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6.11 监控中心应独立设置。
4.6.13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4.6.15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6.18 铁路车站要害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6.20 应符合第4.8.10 条的规定。
4.6.23 应符合第4.8.13 条的规定。
4.6.25 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现场情况摄像机数量可适当减少)。
4.6.27 铁路车站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2.8
4 应留有与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5 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
5.2.13
3 应符合第5.2.1 条第4 、 5 款的规定。
5.2.18
3 应符合第5.2.8 条第4 、5 款的规定.
6.3.1 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着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见表6.3.1),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6.3.2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6.3.2)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7. 1.2 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7. 1.8 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 台; 设备少于3 台时应100%检验。
8.2.1
1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必须完成正式设计,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2 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1)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一个月,并按表8.2.1 的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2) 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目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3) 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 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4 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报告。
1) 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方案,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2) 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 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 维修服务条款以及援工核算报告等。
8.3.4 验收结论与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判据。
1)施工验收判据: 按表8.3.1 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按表6.3.2 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复核、评估.
2)技术验收判据: 按表8.3.2 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
3)资料审查判据: 按表8.3.3 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
2 验收结论
1) 验收通过: 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优良,即按表8.3.1 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结果Kg≥0.8;按表8.3.2 要求,技术质量验收结果Kj≥0.8 ;按表8.3.3要求,资料审查结果Kg≥0.8 的,判定为验收通过。
2) 验收基本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及格,即Kg 、Kj 、Kz 均≥0.8,但达不到本条第2 款第1项的要求,判定为基本通过。验收中出现个别项目搭不到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的,也可判为基本通过。
3) 验收不通过: 工程存在重大缺陷、质量明显达不到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要求,包括工程检验重要功能指标不合格,按验收判据所列的内容与要求,Kg 、Kj 、Kz出现一项<0.6 的,或者凡重要项目(见表8.1.2 中序号栏右上角打*的)检查结果只要出现一项不合格的,均判为验收不通过。
4) 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应将验收通过、验收基本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填写于验收结论汇总表(表8.3.4),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表8.3.1 、表8.3.2 、表8.3.3 作为表8.3.4 的附表)。
3 整改
1)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按本规范第7.1.12 条的规定执行。
2)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组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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