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4-2006(2016年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2.2A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4.1.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3.3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4.6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5.1.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1.11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1.18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6.1.19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23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6.3.9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舍装置。
6.8.22 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6.11.4 采用土地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6.11.8 稳定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6.11.13 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裂隙性岩层和熔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地处理。
6.12.3 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7.1.3 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3.8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1.5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3.9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3.11 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替装置。
7.3.13 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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