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废止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j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展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覆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sO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展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展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展有利、-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展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展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度的要求采取抗展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展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绔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展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展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Ⅱ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里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 混凝±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拄及抗展等级为-级的框架梁、桂、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 ;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展等级为-、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郜框架冖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I类分为I0、I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晌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I~1.6范围内采用。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耍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餍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合黄土、粉质黏土。
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莫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覆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
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⒏、9度时采用隔展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展作用。
5.1.6 结构的截面抗展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2 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展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展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6.3.7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7-1采用,同时每-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0.1%。
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注: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眨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
7.2.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 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7.3.5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J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度时房屋的屋盖和7~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8.3.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枉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璧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10.1.12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10.1.15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I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展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
4 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轻质隔墙。
12.1.5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郜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求,
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12.2.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及抗风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0.20g)、8度(0.30g)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30%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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