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现行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7-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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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 要求和试验方法
4.1 液化石油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为确保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当液化石油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宜加入具有明显臭味的含硫化合物配制的加臭剂。
4.2 液化石油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根据GB 12268 ,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第2 类第2.1项易燃气体,其危险性标志按GB 13690和GB 190 进行。
6.2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在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应符合GB 50016 和GB 50028 的要求,应设"易燃品,严禁烟火"等醒目的标志牌。
6.3 液化石油气应装入液化石油气储罐或液化石油气专用钢瓶储存。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制造、使用及维修应符合GB 150 的规定并遵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储存液化石油气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和GB 5842 的要求。按GB 14193 规定充装钢瓶、严禁超量充装。
6.4 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或专用轮船运输液化石油气时,除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外,铁路罐车运输应遵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汽车罐车运输应遵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钢瓶汽车槽车运输应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轮船运输应遵守GB 1818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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