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122-2006:柴油机油现行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6-07-18
实施日期:2007-01-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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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 要求和试验方法
柴油机油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 、表2 (1)、表2(2)和表3
4.1 柴油机油蒙古温性能要求见表1 。
4.2 柴油机油理化性能和模拟台架性能要求见表2 (1)和表2(2)
4.3 柴油机油使用性能要求见表3
5 检验规则
5.1 栓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本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
出厂批次检验项目包括:运动蒙古度、蒙古度指数、低温动力带度、倾点、机械杂质、水分、闪点、泡沫性、硫酸盐灰分、碱值、氮含量和磷含量。
基础油和添加剂元变化时,出厂周期检验项目包括:蒸发损失、边界泵送温度、低温泵送带度、高温高剪切黠度和硫含量每半年检测一次;腐蚀试验、高温腐蚀试验、柴油喷嘴剪切试验、L-38 发动机试验或程序回发动机试验每年检测一次。
5.1.2 型式栓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 章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或周期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2 组批
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每生产一罐或釜为一批。
5.3 取样
取样按GB/T 4756进行,每批产品取样3 L( 如包括发动机台架试验酌情增加取样量)作为检验和留样用。
5.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符合第4 章的技术要求,则判定该产品合格。
5.5 复验规则
如出厂批次检验和出厂周期检验结果中有不符合第4 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按GB/T 4756 的规定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第4 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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