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121-2006:汽油机油现行
资源类型:国家标准
发布日期:2006-07-18
实施日期:2007-01-01
废止日期:-
入库日期: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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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 要求和试验方法
汽油机油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1 、表2 (1)、表2(2) 和表3.
4.1 汽油机油黠温性能要求见表1 。
4.2 汽油机油理化性能和模拟性能要求见表2 (1)和表2(2) 。
4.3 汽油机油发动机试验要求见表3 。
5 检验规则
5. 1 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本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
出厂批次检验项目包括:运动蒙古度、蒙古度指数、低温动力蒙古度、倾点、机械杂质、水分、闪点、泡沫性、高温泡沫性、硫酸盐灰分、碱值、氮含量和磷含量。基础油和添加剂元变化时,出厂周期检验项目包括:蒸发损失、边界泵送温度、低温泵送蒙古度、高温高剪切蒙古度和硫含量每半年检测1 次;凝胶指数、高温沉积物、均句性与混溶性、过滤性、L-38 发动机试验或程序回发动机试验每年检测1 次。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 章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或周期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2 组批
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每生产一罐或釜为一批。
5.3 取样
取样按GB/T 4756 进行,每批产品取样3 L( 如包括发动机台架试验酌情增加取样量)作为检验和留样用。
5.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符合第4 章的技术要求,则判定该产品合格。
5.5 复验规则
如出厂批次检验和出厂周期检验结果中有不符合第4 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按GB/T4756的规定重新抽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第4 章技术要求的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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