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4.2.1 标记方式
符合本标准表2技术要求的产品应按照以F 方式进行标记:
5 要求和试验方法
有机热载体是在高温条件下使用的有机传热介质,为了保证锅炉及传热系统安全运行,有机热载体的生产商应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关于有机热载体的相关要求。
有机热载体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2.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本标准所属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1. 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分为出厂批次检验和出厂周期检验,其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见表3 。每组批生产的有机热载体应经生产单位的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除了包括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的实测结果外.还应包括该产品的出厂周期检验项目在本周期内的测定结果。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2 中的所有技术要求。以下情况之一需进行型式检验:
a) 新研制的产品投入市场前;
b) 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出厂批次检验或周期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正常生产时间达4 年时;
e) 停产4 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组批
在原材料、工艺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每生产一罐或一釜为一个组批。每组批的批次检验报告日期应与该组批的生产日期和组批编号相对应。
6.3 取样
取样按GB/T 4756进行,取2 L作为检验和留样用。
6. 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表2 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则判定本批产品合格。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5 复检规则
如出厂检验结果中有不符合本标准表2 中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时,按GB/T 4756 的规定重新抽取双倍量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项不符合本标准表2 中的技术要求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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