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9741-2013: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现行
- 简介
- 目录
- 强制性条文
3 基本安全要求
3.1 基本规定
3.1.1 设计
3.1.1.1 铝电解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1.2 铝电解企业初步设计中需包含安全专篇。安全专篇中应对消防、泄漏、交通、设备、生产、作业等活动中涉及人身、设备、设施、环境和安全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及达到的控制目标。
3.1.1.3 设计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实现生产与安全的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3.1.1.4 设计应优先选用安全条件好的工艺与设备,提高机械化与自动化水平,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减少人身危害因素。
3.1.1.5 对引进国外技术项目的设计或引进国外设备配套项目的设计,应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 1. 1. 6 厂房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防洪防雪、采光照明等外部环境条件。
3.1.2 厂址
3.1.2.1 厂址应全面考虑周围环境,整体规划和选定生产区、生活区、水源地及"三废"排(堆)放点。
3.1.2.2 厂址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淤泥层、地下河道、塌陷、岩溶、膨胀土地区等不良地质地段及地下水位高且有侵蚀性的地区,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3.1.2.3 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a)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b) 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及最终错动区;
c) 大型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战略目标,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等防护区域之内;
d) 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和考古区。
3.1.2.4 厂址标高应高出最高防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塞水位高)0.5 m 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m 以上。如无法达到,应该设置有效防护措施。
3.1.2.5 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或绿化带距离,在此距离内,不应设置居住用房屋。
3.1.3 厂区
3.1.3.1 厂区及厂房的布局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
3.1.3.2 厂区布置应考虑物料流向,保证物料顺畅运行,同时应缩短物流距离。
3.1.3.3 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 ,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
3.1.3.4 根据生产流程和作业特点,合理布置车间工艺装备、生产设施和操作区域,确保生产安全。
3.1.4 厂房、建(构)筑物
3.1.4.1 厂房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应建立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3.1.4.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雷、电、积尘等动(静)载荷及其他因素影响。
3.1.4.3 电解厂房四周应设置防坠护栏杆,厂房合理布置人车分流通道、消防梯、检修梯及其他高空作业设施。
3.1.4.4 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 5m 的人行安全通道,通道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通道,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3.1.4.5 厂房四周道路与厂内主干道相连,在主要道路及交叉路口,应设消防栓。
3.1.4.6 厂房设置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门应向外开放,工作期间不应上锁。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通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少于1.1 m ,确实达不到1.1m 的,应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3.1.4.7 厂房(车间)紧急出人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 50034 的规定。
3.1.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线,原则上应相对布置F 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1.4.9 在生产作业区域或有关建筑物危险部位设置标准的安全标志。
3.1.4.10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装置。
3.1.4.11 建(构)筑物的建设,符合土建规范。
3.1.4.12 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 m 以上的安全距离。
3.1.4.13 受高温辐射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1.4.14 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或直爬梯) ,梯子设置应符合GB 4053.1 和GB 4053.2 的规定。
3.1.4.15 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 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1.5m 的平台,宽于o. 25 m 的平台缝隙,深于1 m 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 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 m 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3.1.4.16 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3.1.4.17 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主控室应按隔音要求设计,应设置紧急出口。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设置换气设施,保证维护人员的安全。
3.1.4.18 仓库内除了固定的照明外,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 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1.5 设备
3.1.5.1 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装备。
3.1.5.2 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无缺陷;裸露的齿轮、轴及高度在2m 以下的链传动、传动带应有防护罩。
3.1.5.3 机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3.1.5.4 易燃易爆和粉尘散发量较大的场所,设备应选用防尘防爆型。在多导电粉尘、潮湿或高温区的场所,设备选型以及电缆敷设应考虑其特殊的环境条件,配电设备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高温区采用耐高温阻燃型电缆,架空电缆不能跨越高温区域,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每层厂房应设立电源开关箱,使用自动空气开关。
3.1.5.5 特种设备需由专业厂家生产、安装、维修。经专业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验。建立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
3.1.5.6 铝电解、阳极、铸造吊运熔融金属应使用冶金起重机,经专业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验。
3.2 施工
3.2.1 施工应遵照设计进行,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应经过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3.2.2 隐蔽工程应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3.2.3 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确定。
3.2.4 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3.2.5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对经审查修改后的施工图纸向参建工程的监理、项目管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的技术交底。
3.2.6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或由施工单位采购)等相关物料,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2.7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参建各方应履行工程建设的安全责任、质量责任。
3.2.8 建设单位应明确安全、工程质量等目标,严格投资管理,合理安排工程建设周期,做实工程开工前期工作。
3.2.9 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缺陷。施工单位对各自作业区域的安全承担责任。
3.2.10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查制度,严格质量标准,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含材料刘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应加强对进场材料、设备、施工工序、半成品、成品(构件〉及其他相关过程进行质量检查或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
3.3 验收
3.3.1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应交付使用。
3.3.2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3.3.3 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整理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使用单位进行初验。
3.3.4 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3.3.5 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有关问题得到整改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3.6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3.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3.3.8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竣工图及变更说明书,交付使用单位存档。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部门。
3.3.9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3.4 生产
3.4.1 在电解槽上进行操作时,应站在风格板或槽罩上。在槽罩上作业时,应先将槽罩放稳,确认槽罩拉筋固定牢靠、无松动。收边作业时,应使用脚踏板。
3.4.2 不应坐在槽罩、槽沿板及立柱母线短路口上休息。
3.4.3 不应将金属工具靠立于电解立柱母线、槽控机、气控柜旁。
3.4.4 电解测量作业时发生效应或对地电压异常时,应停止作业,待效应熄灭或异常对地电压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3.4.5 定期对电解槽控机进行吸灰并检查其绝缘情况,防止控制失效。
3.4.6 换极作业时不应站在阳极、壳面上。新阳极换极前应进行预热。
3.4.7 发生阳极效应时,不允许进行测量、换极、出铝、抬母线作业。
3.5 维修、保养
3.5.1 按照安全作业规程操作。现场应进行安全确认,设置安全监护人员,布置安全警界线、安全警示等明显警示标志。维修区域应有良好的照明与通风条件。
3.5.2 交叉作业区域,应建立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由专人统一指挥。
3.5.3 坑、沟、池等区域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等防坠落设施。临时开挖的坑、沟或在通道上设置的警戒
线等障碍物,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灯。
3.5.4 使用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 V 、进入潮湿密闭容器内作业不应大于12 V 。
3.5.5 高空作业应有安全防护,如设置围栏、安全网等。作业前,需检查登高工具和悬挂锚点,确保牢固可靠。作业中不应抛送工具或零件。高空作业用具(包括安全网)和锚点应定期检查、评估,确认有效。
如风力超过6 级、暴风雨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应停止户外高空作业。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癫痛症等人员不应从事高空作业。
3.5.6 受压管道、压力容器等设施不应重力敲打。
3.5.7 拆卸料仓、压力管道及人孔时,应将气、料、风放尽,拆卸时不应垂直面对法兰,卸螺帽由下而上,防止物料喷出伤人。
3.5.8 进入储料仓进行检查作业时,停止进料、出料作业,同时仓外应有人监护。检查人员应系安全带,佩戴安全照明工具和对外联络设备。
3.5.9 使用专用设备及工器具时,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程。
3.5.10 作业中,不应用手试摸滑动面、转动部位或用手指试探螺孔。
3.5. 11 维护检修设备作业前,应关闭设备能源开关,确保在零能源状态下工作,现场设备中应悬挂安全警示牌;作业中,应至少一人监护;送电时,应告知相关X责;应避免带电作业,如确需带电作业,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5.12 定期检查各设备电气线路,确保无裸露和破损,预防触电事故。
3.5.13 在邻近带电部分进行电器维修作业时,应保持可靠安全距离和设置安全措施。
3.5.14 设备试车前,应检查电源接法,确保正确,各部分的手柄、行程开关、撞块等确保灵敏可靠,传动系统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确认具备条件后,方可开车运转。
3.5.15 严格执行电气作业安全规定z 不应用湿手检查电气设备和按设备启动按钮;不应用水冲洗电机、开关盒;不应将盛水容器放在电器开关箱上;不应在操作室内堆放杂物、工具;不应在进行电气检修工作时停电后及施工前未验电、放电而直接作业。
3.5.16 作业工具的绝缘性能应保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应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使用手提电动工具应戴好绝缘手套。
3.5~ 17 电焊机电源应使用漏电保护装置,外壳应接零保护,不应在雨天露天进行电焊作业。不应用厂房金属框架或生产管网代替二次回路线。电焊作业应戴电焊手套、穿绝缘鞋、戴防护镜。在容器内进行电焊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3.5.18 气焊作业,乙焕瓶、氧气瓶存放间距应大于5m 。不应用钢丝绳直接捆绑、吊运氧气、乙焕气瓶。气瓶不应在夏季炎热阳光下暴晒。乙烘瓶不应卧放使用。
3.5.19 电气焊作业现场与易燃易爆及化学品距离应大于10m 。氧气瓶、乙诀瓶与易燃易爆品不应混放。不应在氧气瓶、乙快瓶存放地10m 内吸烟。
3.5.20 定期检查各地段照明设施有无缺、损,如有应及时更换或联系维修。
3.5.21 进入烟道进行检查作业时,检查人员应穿戴特殊防护用品,应系安全带,佩带安全照明工具和对外联络设备,同时,烟道外应有人监控。
3.5.22 外来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作业许可和安全用电手续并经主管部门审批,方可进入单位现场施工。
3.6 安全管理
3.6.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穷实安全生产基础,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6.2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机构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3.6.3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6.4 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应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证。
3.6.5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6.6 企业应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范和劳动保护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6.7 新工人入厂,应分别接受厂、车间、班组的安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
3.6.8 调换工种和脱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6.9 外来参观或学习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前,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由专人带领。
3.6.10 企业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正确佩戴和使用。
3.6. 1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并按相应原则调查处理。
3.6.12 企业应推动先进适用性技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3.6.1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投运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6.14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6.15 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告知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适时监控,并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正确使用安全标志。
3.7 个人劳动防护
3.7.1 上岗后,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应穿戴齐全、规范,确保有效。
3.7.2 进入电解厂房不应穿潮湿、带铁钉鞋,应佩戴防护眼镜。
3.7.3 金属焊接与切割、电工作业应穿绝缘鞋,高空作业时,不应穿硬底鞋。
3.7.4 人员进入含尘、有害气体作业现场,应佩戴好防护眼镜及呼吸器或防护口罩。
3.7.5 人员进入高噪音作业区域,应戴好防护耳塞。
3.7.6 铸造、换极、出铝、熄效应等接触高温熔体的作业人员,应穿阻燃工作服、佩戴隔热面罩,不允许穿化纤工作服。工作中劳保品着火时,应立即就地扑灭或脱下扑灭,不应用水浇身。
3.7.7 距基准面1. 5m 以上高处作业时,规范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3.7.8 劳动防护用品(尤其是绝缘护品〉应保证干燥。
3.8 行为规定
3.8.1 酒后不应上岗。
3.8.2 厂房通道上不应坐卧休息或放置各种物料。
3.8.3 非生产车辆不应进人厂房,汽油车辆不应驶入电解厂房。
3.8.4 不应在吊车、电葫芦吊物下方穿行、逗留等。
3.8.5 禁火区域不应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在禁火区域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在重点防火区域进行检修、维护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3.8.6 未经许可,不能随意启动他人负责的机器设备及安全装置。
3.8.7 不应随便动用、跨越、毁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4 工序及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
4.1 铝电解
4.1.1 一般要求
4.1.1.1 在电解厂房内使用铁制工具时,应注意磁场影响。工具使用前应充分预热,用完后应放回指定位置。
4.1.1.2 应建立高温熔体防爆炸的安全管理。原料应经过预热干燥后方可使用,潮湿物品不应投掷到电解槽内。
4.1.1.3 天车吊运物品时,应检查确认吊具完好,捆束牢靠后方可进行。指挥和配合作业的人员站位应安全、可靠。
4.1.1.4 定期检查电解槽、母线、地面、厂房、其他建筑物之间绝缘状况,确保无导电物体连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4.1.1.5 不应坐在槽罩、槽沿板及立柱母线短路口上。
4.1.1.6 不应将金属工具靠立于立柱母线、槽控机、气控柜旁。
4.1.2 测量作业
4.1.2.1 测量作业应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程。
4.1.2.2 测量时,注意防止工器具同时接触两槽。
4.1.2.3 测量或从槽内取试料时,应注意防止烫伤。
4.1.2.4 作业时发生效应时应停止作业,待效应熄灭后方可继续作业。
4.1.2.5 人槽作业工器具使用前应充分预热,用完后应放回指定位置。
4.1.2.6 阴极钢棒温度、侧壁温度、炉底钢板温度的测量、测试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电解槽漏烫人等其他安全事故。
4.1.2.7 作业中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异常声响,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4.1.3 槽控机操作
4.1.3.1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做到正确使用,认真维护。
4.1.3.2 操作时,应先确认操作项目,再进行相应的操作。
4.1.3.3 操作槽控机按钮时,应轻按轻放,不应野蛮操作;操作完毕后,应将槽控机按钮恢复到使用前的工作状态。
4.1.3.4 开、关槽控机时,应按照正常的开、关机步骤执行。
4.1.3.5 如发生阳极升/降失控现象,应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3.6 操作槽控机完毕后,应及时关好箱门,以防灰尘进入。
4.1.3.7 定期对槽控机进行吸灰并检查其绝缘情况,防止控制失效。
4.1.3.8 除专业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应拆动槽控机内外元器件及线路。
4.1.3.9 电解槽启动、更换阳极、边部加工时,应对槽控机进行合适的隔热遮挡防护,以免电解槽的高温辐射造成显示面板的损坏和其他元器件的老化失效。
4.1.4 换极作业
4.1.4.1 在残极提出、新极未装好之前,操作人员不应站在槽沿板上,防止发生操作人员意外掉人槽中的恶性事故。
4.1.4.2 在残极脱离电解质液面后或新极坐入电解质之前,作业人员应防止阳极脱落带出液体电
解质。
4.1.4.3 换极过程中使用工具时,应注意防止用力过猛,导致摔伤或碰伤等。
4.1.4.4 操作卡尺划线时一定应事先检查阳极卡具是否会掉落,不应迎面站在卡具的下方,不应将脚
伸人阳极底掌下面,防止烫伤、砸伤、压伤等事故的发生。
4.1.4.5 进行卡具松紧作业时应先盖好槽罩,不应站在阳极上进行松紧卡具作业。
4.1.4.6 新极装入后进行收边作业时,不应站在阳极、壳面上作业。处理热块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不应用潮湿的物料进行收边作业。
4.1.4.7 新阳极应进行预热,不允许未经预热的阳极直接进入电解液中。
4.1.5 抬母线作业
4.1.5.1 在吊运、放置母线提升机时,应有专人指挥天车作业。确保母线提升框架水平放置在需要抬母线的电解槽上。
4.1.5.2 抬母线前,应确认电解槽状态,电解槽处于效应等待期间不应进行抬母线作业。
4.1.5.3 抬母线作业前,应确保母线提升机各机构正常有效。
4.1.5.4 进行抬母线作业时,操作工应确认槽罩完好,防止坠落。
4.1.5.5 抬母线作业时,先打开抱紧装置、后打开夹紧装置,方可松开小盒卡具。
4.1.5.6 工作中若发生阳极效应,则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效应熄灭并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抬母线作业。
4.1.5.7 抬母线作业结束后,提升机应摆放于指定位置。天车通行区域应保证元人进行其他作业。
4.1.5.8 夹具张开时,不应用于触摸夹具。
4.1.5.9 吊运母线提升机时,应与电解槽保持安全距离,吊运、升降母线框架时,应保证吊钩在上限位。
4.1.5.10 在抬母线前,用副钩单动按钮调整水平,直到提升母线作业前,严禁再动该按钮。
4.1.5.11 抬完母线吊放框架时,应有专人指挥,在不明确其指示和信号时,严禁任意操作。
4.1.6 熄灭阳极效应作业
4.1.6.1 电解槽发生效应时,应先将电解槽出铝端炉门打开,操作打击头,打开结壳z 人工扩开出铝口,便于插入效应棒。
4.1.6.2 手持效应棒插人(必要时与烟道端同时进行)至阳极底掌下。注意观察槽控机的显示电压及指针电压表电压。
4.1.6.3 在向电解槽插入或拨出效应棒时,不应将身体正对电解槽,以防电解质或铝液溅出烫伤。
4.1.6.4 阳极效应熄灭后,应及时调整槽电压。
4. 1. 6. 5 长效应后,应立即巡视、测量侧壁、阴极钢棒,炉底钢板情况,对异常部位及时处理。并测量全
槽电流分布,检查阳极情况,对异常极及时调整,监控好电压。
4.1.7 通电、启动、停槽作业
4.1.7.1 通电、启动、停槽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供电部门联系,并指挥现场的通电、停槽工作。
4.1.7.2 接到通电或停槽指令后,立即对通电或停槽的电解槽进行检查,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
4.1.7.3 通电作业应认真测量短路口的绝缘情况,绝缘等级不能低于2MΩ 。
4.1.7.4 通电操作不应事先松开短路口螺栓,防止断路爆炸事故发生。
4.1.7.5 启动前紧固卡具,糟控箱专人负责,检查强制按钮,观察阴极窗口防止漏铝。
4.1.7.6 往电解槽内灌注铝液或电解质时,操作应慢、准、稳,防止溅出伤人。
4.1.7.7 阳极升降确保畅通,升阳极速度应与灌注电解质速度相一致,防止飞溅伤人。
4.1.7.8 停槽时,在吸出电解质降阳极时应有专人负责,防止阳极与电解质脱离。
4.1.7.9 停槽时,如果用大勺茵铝,茵铝液时应站稳,倾倒铝液时,应慢而平稳,防止铝液飞溅伤人。
4.1.7.10 停槽作业完成后,应确认短路口螺杆紧固,压降在工艺要求安全电压范围内,防止送电时发生恶性事故。
4.1.8 出铝作业
4.1.8.1 出铝作业前应确认槽状态,电解槽处于效应等待期间不允许进行出铝作业。
4.1.8.2 作业前应检查确认出铝抬包各部件完好,各装置运转正常,铝包内无杂物。
4.1.8.3 出铝前,应先按下出铝键,与计算机联系,进行出铝程序控制,以免发生电解质脱离阳极造成断路事故。
4.1.8.4 新使用或间断使用的铝包应预热后方可使用,不应使用受潮冷包;修补过的铝包应作标识,以提醒使用人员观察,注意安全。
4.1.8.5 预热后的铝包不能用潮湿工具、物件进行除灰。
4.1.8.6 出铝时,控制阀打开应缓慢,以防铝水溅出烫伤;出铝过程中,注意铝包不应与阳极及槽上部接触。
4.1.8.7 出铝时,作业人员应在距观察口侧面15 cm 以外进行观察,防止烫伤事故。
4.1.8.8 铝液盛装不能过满,应低于铝包口20 cm 左右,以免运输时溅出。
4.1.8.9 出铝抬包在装车时,应确保吸出管处于车辆尾部中心线位置。
4.1.8.10 出铝抬包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GB 4387 。
4.1.8.11 出铝工在出铝作业时若发现包体外侧异常发热,应立即停止使用。
4.1.8.12 出铝过程中,若吸铝管被堵,用铁纤处理时,应防止铝液、电解质倒流烫伤。
4.1.8.13 出铝时,若发生阳极效应,应立即停止出铝,并将吸铝管抽出,待效应熄灭、电压稳定后方可
继续出铝。
4.1.8.14 出完铝后,取下观察口上的盖板再拔出风管吊出铝包,待吸铝管内铝液流完,方可吊运。
4.1.8.15 移动铝包时,吸出管口需距地面30 cm 以上,出铝工应与天车工配合,注意行人和车辆。
4.1.8.16 出铝工扶包时,手应扶在手柄上,脚不应伸到出铝包的正下方。
4.1.8.17 出铝完毕摆放抬包时,操作者应站在减速器侧边,不能站在对面,按规定放在包架上,不应将
吸铝管朝通道一侧。
4.1.9 清包作业
4.1.9.1 抬包应冷却后方可进行清理。
4.1.9.2 清包作业前应将抬包放平稳,扎紧风管,紧固风铺连接头,安装防脱装置。
4.1.9.3 清包时,应把抬包吊耳放置在吸铝管一端,防止包架倾倒伤人。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4.1.9.4 操作过程中,用力应适当,动作应准、稳,并随时注意风铺连接部位,避免脱落伤人。
4.1.9.5 清理吸铝管时,应先检查吸铝管是否有裂纹,防止断裂伤人F 清理时应扶稳包盘,与天车工相互配合,避免抬包在空中摇摆;应防止风铺、铁纤滑落伤人。
4.1.9.6 完成清包后,抬包应摆放平稳,抬包吊耳用卡子卡稳;并对吸铝管连接螺栓进行紧固吸铝管有裂纹时应立即更换,避免吸出管断裂伤人。
4.1.10 地沟作业
4.1.10.1 进入地沟作业前应通知当班作业长,作业时应有人监护,不应一人进入地沟。
4.3.4 打捆作业
4.3.4.1 工作前应检查风动打捆机、手动打捆机、风管、风压正常。
4.3.4.2 在搬运铝镜和使用打捆机打捆时,放置应慢、稳、准,作业过程中小心身体被砸伤、挤伤、刮伤。
4.3.4.3 对于还没有冷却的铝链,不应裸手进行搬动和打捆。
4.3.4.4 应注意作业现场区域运行的各种车辆所发出的信号。
4.3.4.5 严禁在悬空的吊物下作业,控制好所使用的工器具,防止飞溅、弹出、滑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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